全省首個 西部率先!《昆明市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條例》5月1日起施行

4月10日上午,昆明市召開新聞發布會,對新出臺的《昆明市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進行發布與解讀。

《條例》于2023年12月28日經昆明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,報經2024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,將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。

《條例》共30條,作為云南省首個、西部率先的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地方性法規,旨在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、昆明市委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方針政策,積極回應民營企業的關切和訴求,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,進一步健全制度設計,保障民營經濟組織公平有序參與市場競爭,維護民營經濟組織合法權益,激發市場主體活力,提振民營經濟發展信心,助推昆明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。

《條例》的主要內容有哪些?

《條例》共30條,以市場調節、公平競爭、扶持引導、依法規范、保障權益為主線,對明確工作職責、優化營商環境、強化要素保障、健全公共服務、保護合法權益、設定法律責任等6個方面作出了規定。

一是明確工作職責。主要對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、工商業聯合會、協會以及商會的職責等進行了規定,實現對行政行為主體“法無授權不可為”,對民營企業“法無禁止皆可為”,對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要求、有約束,對民營企業更開明、更開放。

二是優化營商環境。充分考慮昆明市民營經濟實際情況,明確定期開展民營經濟發展環境評價和政策落實情況檢查評估,保障政策貫徹落實;確立了優化營商環境的容錯機制,鼓勵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創新和改革;規定民營企業家可以受聘作為營商環境監督員,建立民營經濟發展營商環境優化的多元監督體系。

三是強化要素保障。規定應統籌安排專項資金支持民營企業轉型發展、技術創新、開拓市場;強化用地保障并降低用地成本;健全金融機構融資和融資增信支持;鼓勵支持自主創新;鼓勵和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引進和培育產業領軍人才等。

四是健全公共服務。鼓勵企業合規改革,規范民營經濟組織行政監管,規定監管方式不得對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造成影響;建立健全民營經濟組織公共服務機構,根據實際情況對購買社會化中介服務的民營經濟組織適當給予補助。

五是保護合法權益。對依法保護民營經濟組織的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作出了規定,比如:國家機關、事業單位、國有企業不得違約拖欠民營經濟組織的貨物、工程、服務等款項;不得要求民營經濟組織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、方式、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;向民營經濟組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,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、政府換屆、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有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等,強化政府誠信。

六是設定法律責任。《條例》從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方面設置法律責任,保證條例各項規定得以落實。

《條例》的主要特色是什么?

《條例》立法思路清晰、體例規范、結構合理、內容全面,符合昆明實際,凸顯地方特色,具有較強的針對性、實用性和可操作性。

堅持問題導向!稐l例》以市場準入、公平競爭、政府誠信、融資困難、要素保障等突出問題為靶心,作出既有前瞻性又現實可行的制度安排,為昆明市民營經濟組織生產經營中遇到的痛點、難點、堵點問題,提供了法制化解決方案。

突出機制牽引!稐l例》從構建鼓勵擔當作為的容錯機制、運行暢通的政企溝通機制、平等保護公平競爭的市場機制、要素保障的創新機制、政府表率的誠信機制、政策落地督查反饋機制、營商環境好不好經營主體說了算的評價督導機制等,明確各級各部門應進一步優化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體制機制,不斷激發民營經濟發展活力和內生動力。

體現公平競爭!稐l例》從保證好民營企業依法取得生產要素、公平參與市場競爭、同等受到法律保護,遵循市場規律,打破壁壘,減少審批,消除不必要的限制,通過市場進一步有效的配置資源,實現權利平等、機會平等和規則平等,為民營企業創造公平競爭、競相發展的良好環境。

云南網見習記者 舒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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